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246號
KSDM,106,單禁沒,246,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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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代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
度執聲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代圻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118 瓶俱 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 第2 項及藥事法第82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藥 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 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 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 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 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 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 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 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代圻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5 年度偵字第15472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 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該案號偵 查卷查證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118 瓶,經檢 驗皆檢出Nicotine成分,均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2月17日FDA 研字第104005 279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 政部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 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輸入等情,業據被告於檢



察官訊問時供陳明確,故均屬藥事法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之禁藥,惟單純持有禁藥之行為,藥事法或其他法令對之既 無相關處罰規定,即非違禁物,則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上 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 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為行政 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 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檢察官聲請書誤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藥 事法第82條為聲請依據,固有未合,惟本院尚不受檢察官聲 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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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及規格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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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UNTA ORANGE │49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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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REMIUM FCUK'FLAVA( FCUKIN MUNKEY)│49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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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JUICE NO.888 │1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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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FUNTA GRAPE │1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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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118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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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