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華力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素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卜仁茗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557,4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4,066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
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