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與金隆興工程有限公司、証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28,758 元,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466 條之1 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
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
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
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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