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47號
KSHV,106,上,47,2017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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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范瑄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智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
,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
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
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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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