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炫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炫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炫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46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8 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潘炫吉於101 年4 月23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 45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