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16號
HLHM,106,聲,216,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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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明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明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經於94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先執行另案殘刑4年5月3日),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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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