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6年度,7號
TNHV,106,建上易,7,2017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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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吳恩綺即婕揚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被上訴人  盧寶如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下午4時
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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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