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吳恩綺即婕揚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被上訴人 盧寶如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下午4時
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