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邱貴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邱楊玉鳳間請求離婚事件,不服本院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
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
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
,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