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原告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琦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辰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
再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
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陳學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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