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琦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辰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原告對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1,
2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
4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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