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23號
TNHV,105,建上,23,2017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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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 訴 人 虹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 明  律師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馬惠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1月13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
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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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