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王基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106 年度上易
字第225 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 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 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聲請再審若未附具原判決書 繕本及相關證據,即屬不得補正之再審程式欠缺,為同法第 433 條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王基墉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再 審聲請狀,然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相關證據,其再審 程式顯然有欠缺,且此項欠缺為不得補正之事項,揆諸上開 規定,其聲請程序既屬違法。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聲請,自不 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