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42號
TNHM,106,聲,842,201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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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葦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 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6月 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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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