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天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天鴻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鐘天鴻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之 罪所處之刑,前經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確 定,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前經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 期徒刑柒年陸月確定,本院爰在附表編號1、2合計刑期範圍 內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淑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