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570號
TNHM,106,上易,570,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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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銀興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
951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97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
第173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銀興與林文雄、陳月香夫妻均為○○○○○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下稱○○○公司)之會員,且陳銀興曾受林文雄之 邀向○○○公司其他會員講述直銷方面相關課程,其遂向林 文雄、陳月香夫妻透露「將來要至中國大陸舉辦養生排毒相 關活動,必須要先取得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比較有保障」 之訊息,並提出資料佐證。林文雄、陳月香夫妻因認陳銀興 經常往來中國大陸,更瞭解中國相關法制規定。為將○○○ 公司業務推廣至中國大陸,以便將來可在中國大陸舉辦活動 ,推銷○○○公司產品之目的,遂將陳銀興所透露上開訊息 ,再輾轉告知○○○公司其他會員,並邀集對取得中國大陸 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有意願之其他會員一同參與陳銀興之授 課活動。詎陳銀興受林文雄、陳月香夫妻之邀自中國大陸返 臺授課,見參與者眾,有利可圖,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取財犯意,先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晚間在址設臺南 市○○路○段000 號0 樓○○○公司處,與○○○公司部分 會員碰面之機會,向在場者佯稱:取得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 ,將來在中國大陸舉辦養生排毒相關活動,比較有保障。而 參加其所講授之二天課程(即9 月13日、14日),只要錄影 存證確實參與培訓課程,不用考試,約2 、3 個月後即可取 得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課程費用(含辦證費用)每人人民 幣4,500 元(換算約新臺幣22,500元)云云,致使林文雄、 陳月香陳冠仲張惟喬蔡坤穎謝銘鴻童馨慧蔡蜜 薰、蘇明嘉吳堉誠王郁棠、謝耀杰、劉沛辰蘇晨皓、 王亞萍(起訴書誤載為王晉萍)、余瑩慧(起訴書誤載為余 寶慧)、吳柏謙蔡宛蓁(起訴書誤載為翁宛蓁)、陳柏丞范立盈翁瑩鐘(起訴書漏載)、翁瑪𤫟、黃展鋐等23人 (下稱23位培訓學員)陷於錯誤,誤信繳費上課後2 、3 個 月即可取得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為真,其中培訓學員王郁棠 直接將人民幣4,500 元匯至陳銀興深圳平安銀行帳戶;黃展 鋐將人民幣4,500 元匯款予童馨慧,再由童馨慧輾轉交與陳



月香;范立盈將新臺幣22,500元匯款予會員翁瑩鐘,再由翁 瑩鐘輾轉交與陳月香,其餘20位培訓學員亦將費用交由林文 雄、陳月香暫為收受,其2 人匯兌為人民幣(下同)後,先 扣除每人500 元,總計1 萬1,500 元作為培訓課程場地雜支 費用,並將其中2 萬元於課程後當場交付陳銀興外,餘款則 由林文雄、陳月香赴大陸交與陳銀興收受。嗣因培訓學員翁 瑪𤫟、范立盈見等待數月後,前揭參與課程者無一取得養生 經營管理師證照,始知受騙,先後報警查獲。
二、案經翁瑪𤫟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范立盈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本件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 證與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陳銀興(下稱被 告)對本院提示之該等卷證,亦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在 卷(見本院卷第209頁),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 事實所引用之其他本件卷證所有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 、物證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向在場之林文雄等○○○公 司會員表示上課後2、3個月不必考試即可取得中國大陸養生 經營管理師證照;並已收受上開23位培訓學員所繳交課程費 用,迄今尚無人領得該證照等情(本院卷第116頁),惟矢 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北京○○○公司取得承辦 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的資格,伊乃與該公司項目經理人繆南 合作。伊只是受林文雄、陳月香之邀回臺灣擔任講師授課, 並按照繆南之說法轉述,且培訓學員繳交費用,伊除收取每 人6,000元講師費外,餘款均交給繆南。嗣繆南被雙規,找 不到人,才無法順利辦得證照云云。經查,前揭23位培訓學 員,均因被告表示如取得前揭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才能順 利在中國大陸辦活動推展公司業務。凡參加其所講授的課程 ,不必考試,約2、3個月即可取得證照等說詞,方才繳交課 程費用由被告如數收受。然迄今均未領得前揭養生經營管理 師證照等情,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翁瑪 𤫟、范立盈於警詢或偵查及證人林文雄、陳月香黃展鋐於 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無誤,復有林文雄所提



出養生經營管理師培訓名單(偵緝卷第37至39頁)、范立盈 匯款往來明細暨課程筆記、被告在前揭時、地之授課照片( 他3234卷第25頁)、被告與前揭23位參與課程者所組「養生 經營管理師」LINE群組對話內容及被告與陳月香之LINE對話 內容(他3234卷第23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二、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是否受中國 主管證照培訓發證機關授權或委託辦理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 培訓業務?被告收受前揭課程費用後,有無繳納款項給該委 託單位,俾申辦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經查:
㈠無法認定被告獲中國主管證照培訓發證機關授權或受委託在 臺灣辦理中國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培訓或考試業務。 1.被告供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簡稱中國人社部) 中國中醫特色診療項目管理辦公室(下簡稱中醫項目辦公室 )將養生經營管理師執業資格項目培訓之統籌、監督管理和 相關技術指導服務,委託北京○○○中醫研究所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辦理,該項目負責人為繆南等節,固提出 中國人社部中醫項目辦公室委託書、中國人社部函、國家級 職業資格(醫學類)培訓項目申請書、人社部與○○○公司 培訓指導協議、繆南名片等件為憑。關於如何與辦理系爭證 照之過程,被告於偵查中供述:中國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過 去是地方勞動部核發,103年7月份改由人社部。這次他們( 即林文雄等23參與課程者)考的是全國性的,我把它(考試 資料)交給人社部職員繆南。是大陸的繆南跟我說只要上完 課就可以拿到證照,繆南就是這麼講,伊就跟大家這麼講。 考試卷大陸的人會幫我們寫好,只要把錢給繆南,就會把證 件辦好等語(見偵緝卷第19頁背面、第30頁)。然於原審審 理時,則稱「(要取得證照,只有上課不用考試就可以取得 ,是誰給你的承諾?)○○○。」(原審第195頁)、「( ○○○的誰?)繆南,負責人」、「就只有口頭承諾而已」 等語(原審第195頁背面)。姑不論被告辯稱獲得授權辦理 系爭證照培訓業務,究係透過人,即「繆南」;抑或公司, 即「○○○公司」,從被告歷次供述有稱「這一次他們考的 是全國性的,我把它(考試資料)交給中央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部職員繆南」(偵緝卷第19頁背面)、「大陸的繆南說 (可以不必考試就拿到證照)」(見偵緝卷第30頁)、「( 誰給你承諾只要上課不用考試就可以取得證照?)○○○」 、「這是北京○○○叫我跟他們講的」云云(見原審卷一第 79、195頁)莫衷一是,已難盡信。遑論被告供述該辦理證 照培訓業務之項目負責人「繆南」,一說是中國人社部職員 ,一說為○○○負責人,末又稱係○○○項目經理人。由被



告提供「繆南」名片,其頭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中醫特色診療項目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見原審卷一第43頁),並無隻字提及○○○公司,更與卷附 ○○○公司公示之網頁資料載明公司負責人胡艷霞顯然不一 (見本院卷第253頁),則「繆南」實際身分亦陷渾沌不明 ,非無幽靈抗辯之疑義。則被告是否確與中國主管證照培訓 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合作,而得辦理前揭證照之培訓業務 乙節,饒有研求之餘地。
2.況被告以103年7月中國人社部將全國性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 的培訓、考證發放權限自地方政府收回由中央統一辦理為由 ,鼓吹○○○公司會員儘早加入其開設之課程,俾取得相關 證照,並提出人社部相關函文為據,顯然並非任何地方機關 、中國法制外區域均可以辦理該國家級執業資格證照之培訓 。然被告何以在非中國中央主管業務機關指定處所,更非平 行授權機構,而在臺灣自行辦理考訓業務,甚而誇口參與課 程者均可獲得證照一詞,迄今未見其提出相關合作協議或講 師資格等資料以佐其情。誠如被告所承「...透過北京○○ ○的同意以後,才開始辦這個,不然我只是講師,有什麼資 格決定在那裡辦,或者怎麼辦,根本沒有這個資格。」乙情 (見原審卷一第197頁),佐參被告提出「國家級職業資格 (醫學類)培訓項目申請書」所載,關於申請「養生經營管 理師」證照培訓,開課日期、考核日期截然不同,該培訓更 應經批准機構「中國中醫特色診療項目管理辦公室」核批, 益徵該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證照核發之慎重及嚴謹,豈由私人 任意決定如何培訓、在何處培訓、如何考試等項目。此節, 亦經證人陳月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曾表示可以上網查 詢考證出來的字號,渠等個人的資料已經出去,然後會有字 號出來,是屬於每一個人的字號等情(見本院卷第227頁) ,足見前揭證照考訓有一定程序規範,絕非被告所稱證照是 否考試、是否能如期領得,全繫於「繆南」一人。是以,被 告所辯其經繆南(○○○公司)口頭指派擔任培訓講師,獲 ○○○公司同意得以在臺灣辦理中國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培 訓云云,顯然虛妄不實而為其詐欺手法甚明。
㈡被告辯稱收取前揭23位培訓學員費用後,為申辦證照而轉匯 給繆南或是○○○公司之辯解,無從採信。
1.縷析被告交付前揭款項流程,先於偵查中供稱「錢現在在繆 南那裡,我錢全部交給他了」(偵緝第30頁)、於原審準備 程序時復稱:「我都有收到後,直接現金以ATM轉去○○○ 之帳戶。這是他們考照的錢,就是養生經營管理師之證照的 錢。」(原審卷一第53頁)、「(23個人的錢,你交給誰?



)北京○○○」、「轉帳(給○○○)」、「(入帳○○○ 帳號?)北京銀行,就在ATM直接轉到帳號」等語(原審卷 第193頁),直至本院審理時,卻又改稱「是匯到繆南的帳 戶,因為當時○○○公司沒有帳戶」(本院卷第242頁)云 云,被告究竟將所收受款項轉匯至繆南個人帳戶?還是○○ ○公司帳戶?亦前後齟齬,令人無所適從。雖其於原審審理 時提出列有上開23名培訓學員名字、標題列為「養生經營管 理師培訓收款名單」、其上蓋有「北京○○○研究所有限公 司合同專用章」之單據佐證確有交付款項給○○○公司之事 實(原審卷一第44、45頁)。然形式觀之,該「北京○○○ 研究所有限公司」是否即獲得中國人社部委託辦理培訓考試 資格業務之「北京○○○中醫研究所」(如被告提出委託書 ,詳原審卷一第31頁),雖被告辯稱係同一個公司(見本院 卷第118頁),然兩者名稱近似實則不同,是否同一公司已 啟人疑竇。被告另辯稱「(提出收款名單)他收款收的明細 ,他才會蓋公章上去,錢有到公司他才會蓋這個章,他如果 沒有收到錢,他就不可能蓋這個章。」云云(見原審卷一第 194頁),然針對原審法院質疑收款要有一個收款章,怎麼 會蓋用合同專用章之疑問,被告供述:「大陸的模式他是先 收款,這是暫收款。」、「後面他才會轉成正常收據」(原 審卷一第194頁背面),實與一般以特別註明合同專用之章 戳蓋印表示收款證明之交易習慣歧異,亦有可疑。參諸證人 陳月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表示渠等已交付報名資料, 可查上網查詢考證字號,然學員上網查,根本沒有報考成功 的字號等情(見本院卷第227、228頁),亦如前述,顯然被 告所稱只要上課繳納費用,就可以拿到證照,而○○○公司 已如數收受款項云云,顯為其片面說詞,恐難憑信。此外, 比對被告前揭供詞,○○○公司於103年7月31日受中國人社 部委託負責養生經營管理師之培訓及證照核發業務,並正式 領有中國中央級單位即人社部出具委託書及培訓指導協議, 業如前述,殊難想像一個負責全國醫學、康復保健類執業資 格項目培訓統籌、監督管理和相關技術指導服務之機構,竟 未開辦公司帳號,被告僅能透過繆南個人帳戶入帳。甚而因 繆南被「雙規」,○○○公司即無從處理相關申辦證照流程 云云,俱與常情有悖。而被告身為一經常通行兩岸並具有相 當社會歷練之成年男子,當無諉稱遭繆南所騙而誤信之可能 ,是被告徒以前後矛盾供述意圖脫免刑責,實難排除為被告 臨訟編纂托詞。
2.雖然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尚不得以被告未能提出匯款 ○○○公司或「繆南」個人帳戶之匯款資料,逕入被告於罪



。然被告究係匯款何人,數次翻異前詞,已有未明。被告既 然抗辯業已匯款他人,惟被告具有提出匯款至特定帳戶此證 據之優勢地位,亦即除被告得以掌握前揭款項流向外,他人 無從窺知,則被告既然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即難為其有利之 認定。
3.質之被告坦稱與該23位培訓學員共組「養生經營管理師」之 LINE網路群組乙節。然被告從未於該群組內向焦急等待證照 核發之學員說明其委辦對象或是匯款單位,此由證人林文雄 於原審證述:「(可否大概跟我們講解一下,他們即附表四 所示LINE對話內容在談什麼事情?)這個就是當初大家都已 經等的不耐煩,說本來是預計三個月就可以拿到證照,後來 又拿不到,拿不到的話,有的人就想退款,那時候就已經有 人要提告了,提告的話,所以他們就在網路上就開始在傳這 些訊息,就希望陳老師能出來負責,像王郁棠他說陳銀興, 他就是希望他趕快把錢還給他,因為他的錢是從大陸匯給他 的,他應該有證據,因為大家都來找我,因為畢竟○○○公 司我是上線,所以很多人都會針對我,很多訊息我就一直跟 陳銀興說你要趕快出來面對這一群人,然後剛好這個蜜薰她 人在大陸,然後陳老師就拜託蜜薰說代傳這個訊息說他會出 面解決,希望大家這件事情不要來針對我跟我太太。」等語 (原審卷第154頁背面);復參酌附表一、二、三所示養生 經營管理師LINE群組對話紀錄,縱經多人追問為何不能如期 領得證照,被告仍無隻字片語提及「繆南」此人;甚且被告 遭學員要求出面確實說明申辦證照結果、要求退費等質疑, 被告僅以「錢不是進我口袋」寥寥數語搪塞悠悠之口(見附 表一LINE群組2015/3/9被告回覆內容)。甚而,證人林文雄 、陳月香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迄至今日(本院審理期日) 時,方首見被告提出○○○公司出具之「收款名單」等語( 見本院卷第216、217、225頁)。衡情,被告苟將款項匯給 「繆南」個人或○○○公司,被告或為安定會員惶恐心情, 或為撇清個人利害關係,理應提出匯款資料全盤托出金錢流 向及其中未能領證之原委方是,豈有毫不回應學員疑問之舉 措,迨經檢方緝獲到案,方於105年2月2日偵查中供出「交 付繆南」之辯解。甚而歷經2年餘迄至原審審理前,方才提 出前揭尚存疑義之收款名單?凡此種種均與其所辯稱事後積 極奔走追蹤事件經過云云大異其趣,自難盡信其辯詞。 ㈢雖被告另以其中一位學員范立盈遲交相關證件,致整批培訓 證照無法審核通過,方才延遲發證。復因范立盈寫信去國台 辦舉報○○○公司賣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公司因而 被調查,繆南也被雙規(亦即被限制自由),全部流程卡住



,錢都在繆南那裡,也無法退回云云置辯。然查,被告供承 本件授課前,已將培訓、考證應具備之資格及應備妥文件資 料告知學員,並令渠等先行寄發給○○○公司審核。倘此節 為真,被告於課程授課完畢迨林文雄、陳月香赴大陸將23位 培訓學員所繳費用餘款攜往中國轉交被告前,已有相當時日 ,而被告向23位培訓學員宣稱身為北京○○○考試發證項目 在臺負責人,當可知悉送審文件缺漏情形,何以不明就裡逕 將款項交給○○○公司或繆南其人。倘如被告所稱已交付○ ○○者屬暫收款,既有部分培訓學員資格不符或文件不齊而 程序不完備,復經培訓學員於LINE群組內呼籲退款,被告自 可撤回申請取回暫付款,何須再三拖延?再從被告於養生經 營管理師LINE群組回稱「...因為北京人社部內部整頓問題 工作進行不順暢,最後還欠缺個大鋼印還沒完成證照是做好 了一定沒有問題,但還需要一些時間處理,請耐心等候及理 解...」(參附表一LINE群組2014/12/6對話)、復回覆陳月 香LINE訊息:「有幾個學歷問題還沒處理好他們還在想辦法 處理,因為堆積如山的資料,證照開始分批處理現在等齊了 就寄過來」(參附表二與陳月香2015/1/15對話內容)、隨 即貼文「對不起,因為上面查的厲害,還有幾個學歷不夠的 北京的在補弄學歷,好了就會辦好,給點時間學歷需要關係 去辦,因為不能都辦一個學校只有多跑幾個學校去辦,現在 只等手續辦好證照就會從北京寄過來,麻煩大家等等真的不 意思拖延時間了。」(參附表一LINE群組2015/1/27對話) 。末者,又回陳月香以:「現在人社部對發出的證照很嚴格 ,內部問題一直沒有結果所以蓋章的就小心翼翼怕被抓包, 時間上他們也不敢確定,但是可以弄出來只是得見縫插針的 辦」等語(見附表二與陳月香2015/3/15對話內容)。細繹 被告前揭與培訓學員互動對話,可知,學歷不足或是資料缺 漏均非本案無法順利申得證照之主因,蓋學歷可以造假、資 料不齊可以分批處理,然該整批申辦證照流程既「怕被抓包 」、又「得見縫插針的辦」,根本架構於虛空妄造之謊言, 更足映證被告施用詐術之詐欺犯意至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信。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於上 揭時地,同時向上開23位培訓學員施用詐術,係以一詐欺行 為,詐騙上開23位培訓學員交付財物既遂,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檢 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告訴人范立盈部分),與起訴事實相同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被害人翁瑩鐘部分,與起訴事實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當庭予以補充,本 院亦應併予審理。至被告供稱其係與「繆南」合作云云,然 被告自始未能提出確有其人即難以該幽靈抗辯同論以共同正 犯,附此敘明。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漏列第1項、第2項 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竟利用同為○○○ 公司會員情誼,假借「上課後2、3個月即取得養生經營管理 師證照」之名義,致上開23位培訓學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費用 ,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實屬可議,惟念及 本案僅會員翁瑪𤫟、范立盈提出告訴,被害人黃展鋐於本院 審理時表示不予追究,且罹患左側缺血性腦梗塞,身體狀況 不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 說明被告犯罪所得共計10萬3,500元(4,500×23=103,500 ),均未扣案,亦均未發還予告訴人、被害人,乃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情。雖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提出一紙費用明細,辯稱其僅收取每位培訓學員6,000 元之講師費用,扣除支付林文雄、陳月香每人500元佣金、 機票交通費用以及餐飲場地雜費後,餘款皆交給○○○公司 云云。然詢之證人林文雄、陳月香固證述收取每位學員每人 500元作為開辦課程的場地費及茶水費等開銷乙情,然餘款 盡皆交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20、223、224頁)。查被 告一再供稱前述收取之費用為培訓學員考證照的費用(其辯 解為本院不採,已如前述),復以其與○○○的繆南合作辦 理中國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項目業務云云,倘如被告所言, 其理應承擔辦理證照考訓之相關開銷,亦即不論名目為場地 費、茶水費抑或仲介佣金,皆屬其犯罪所得一部。參照105 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立法說明五、(三)謂 「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 因之意旨,不論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總額 原則。是被告尚不得以其犯罪所支出成本而主張扣抵,否則 無異容任被告以迂迴方式保有不法利得,與刑法利得沒收之 意旨違逆。況證人林文雄、陳月香果如被告供述收取本案佣 金,何以未有任何學員對之主張退還?是被告此部分辯解, 亦不足取,當以證人林文雄、陳月香主張扣抵費用係代墊開 銷並非佣金之證述較可採信。從而,原審以被告詐得款項總 計10萬3,500元(4,500×23=103,500),皆屬其犯罪所得



,且無證據證明縱予沒收對被告有過苛情形,依10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認事用 法亦無違誤,此部分上訴亦無理由。綜上,原審認事用法均 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以手寫標示各代號所對應會員名字之養生經營管理 師(23)群組網路對話內容(他3234卷第28至38頁,原審 卷第60頁背面至69頁)
┌─────────────────────────────┐
陳銀興:有關證照事宜先跟各位說對不起因為時間記錯而疏忽了跟│
│進這件事,以後不會在發生這類事件,所有證照事宜一切按中國政│
│府政策執行,對於此次事情因為個人錯誤造成大家的不便再次深感│
│抱歉,待北京公司回復資訊後立即告知 │
│2014/11/15 上午11:58 │
陳銀興:有關養生經營管理師證照事宜:延遲原因1.所有資料本人│
│18號才從臺灣回大陸19號寄北京21號收到。2.有位范女士臺胞證一│
│直沒有補齊。3.人社部是以收到完整資料後才考試制作證照而不是│
│以考試時間計算所以請明白。4.沒有給完整證件資料者無法辦理證│
│照。 │
│2014/11/15 下午12:02 │
陳銀興:會18號才回是因為等沒補齊證件的人說18號才可以辦好,│




│這事應該有好幾人個知道 │
│2014/11/15 下午2:22 │
│AA我是浩浩,我是MONAVIE(蘇晨皓):收到 │
│2014/11/15 下午6:03 │
劉沛沛*(劉沛辰):明白 │
│2014/11/18 下午6:56 │
│林文雄:立盈你好,這段時間我們請小六聯繫你,結果妳電話不接│
│,微信也不回,考證的資料臺胞證也不補,我們如何發證照給妳呢│
│?中國人民公共和國考證又不是我們家開的,妳無法交齊所有考證│
│資料是無法拿到證照,也請你不要在網路再亂譜文章,你有任何問│
│題可以直接找我們,或是打個電話,我們任何人都很樂意面對你啊│
│, │
│2014/11/18 下午7:07 │
│liyin(范立盈):我之前二個月早已跟他說明,我不補證件了, │
│有些事想要理清,但我不知翁瑩鍾先生是否有傳達此話語 │
│liyin(范立盈):而近日發現二個月的期限已至,有些學員至今 │
│又尚未拿到證書,而反應之後卻是在整整兩個月,難道這段時間,│
│你們都沒接觸你們所謂的大陸發照機構嗎!?而現在好似以大家都│
│在等我的證照作為你們所謂的理由來做這樣的回應?? │
│liyin(范立盈):養生經營管理師的維信不是公開發表的嗎!? │
│可以寫出來阿!而且那時也跟翁先生在電話中說明,他對你們的傳 │
│達方式又如何,這不得而知! │
│2014/11/18 下午7:18 │
│林文雄:但是你到公司官網投訴造成我們困擾,因為不是公司ㄉ事│
│,考證不是公司ㄉ項目,任何考證都是資料齊全才會受理,陳老師│
│發幾次麻煩通知,也因為這樣讓拿證時延誤,因為我們是團體考證│
│不是個人 │
│2014/11/18 下午7:52 │
陳銀興:個人報名考培訓證照的事跟蒙娜維公司半點關係都沒有,│
│個人沒有認知嗎?自己的事自己不面對不會讓人覺得你不可理喻嗎│
│?請問有哪一個國家考試沒有個人證件資料可以成立發證的,請把│
│自己的態度調整,當初不是自己決定要參加培訓考試的有誰強逼你│
│嗎? │
│2014/11/18 下午8:05 │
陳銀興:因為你一個人造成大家證照延遲發證,你還好意思大聲疾│
│呼,為了等你的證件到18號有沒有通知你補,有啊,21號再次請展│
│宏通知補證件,你是如何回答呀!你個人不補臺胞證是如何回答小│
│六的要不要公布給大家看呀!自己的錯誤造成大家的延遲你跟大家│
│道歉了嗎? │
│2014/11/21 下午8:18 │




│蜜薰(蔡蜜薰):請問老師,那我們其他人的證照,會因為這個夥│
│伴的影響也無法順利拿到嗎? │
│2014/11/21 下午8:50 │
陳月香:月底就會拿到了 │
陳月香:陳老師會麻煩郁堂帶回來的,請大家放心,證照是一定拿│
│到的 │
│2014/11/22 上午9:00 │
劉沛沛*(劉沛辰):謝謝月香姐~~ │
│2014/12/1 上午10:26 │
陳月香:夥伴們,證照十二月五號陳銀興老師回台灣會把證照帶回│
│來,然後寄給我,我四號會回台灣,等老師寄到我家,我在公佈你│
│們一一的領取證照 │
│AA我是浩浩,我是MONAVIE(蘇晨皓):太棒了 │
│2014/12/6 下午2:30 │
陳銀興:各位朋友跟大家再次的道歉了,因為北京人社部內部整頓│
│問題工作進行不順暢,最後還欠缺個大鋼印還沒完成證照是做好了│
│一定沒有問題,但還需要一些時間處理,請耐心等候及理解,如有│
│任何疑問可以電話說明給有疑問的朋友瞭解 │
│2014/12/7 下午8:36 │
陳月香:現在證照問題,老師很要緊的在等待處理,有問題或質疑 │
│都可以打電話問陳老師0000000000訊問 │
│2015/1/27上午10:26 │
陳銀興:對不起,因為上面查的厲害,還有幾個學歷不夠的北京的│
│在補弄學歷,好了就會辦好,給點時間學歷需要關係去辦,因為不│
│能都辦一個學校只有多跑幾個學校去辦,現在只等手續辦好證照就│
│會從北京寄過來,麻煩大家等等真的不意思拖延時間了 │
│2015/2/26下午9:28 │
│jasper(張惟喬):陳老師,證照部分很多人在問目前進度,麻煩│
│統一答覆,謝謝。 │
蔡坤坤蔡坤穎):老師我不要證照了,等太久了,我要退款。 │
│2015/2/26下午9:48 │
│Mr.S:我也希望可以退款。 │
│2015/2/26下午10:32 │
王郁棠:我是建議陳老師,如果到目前您北京方面的關係還是無法│
│給出發照給我們的正確日期,您應該替我們反應要退款,因為到下│
│個月就半年了,而且當初您到台南會場一開始就宣佈北京方面聽錯│
│您的意思,我們23人已經考過了,怎會拖快半年了証照還無法發給│
│我們,希望陳老師能給我們一個確切的答覆。 │
│jasper(張惟喬):其他人私下跟我說的怎麼不把話說出來呢,別│
│都我轉達!這是自己權利創群就是討論,提出來! │




│2015/2/26下午10:48 │
謝銘鴻:請陳老師給大家一個更明確的答覆,讓大家很明確知道 │
│2015/2/27下午1:05 │
│柏謙(吳柏謙):........ │
│2015/2/27下午1:58 │
│AA我是浩浩,我是MONAVIE(蘇晨皓):陳老師,目前大陸進度從廣│
│西南寧延伸到昆明及東北,我需要這張證照,請問證照狀況如 │
陳銀興:昨天剛剛的大陸聯絡到北京朋友回答後給統一回復 │
│2015/2/27下午2:37 │
劉沛沛*(劉沛辰):好的,謝謝老師 │
│Mr.S:感謝 │
│2015/2/27下午2:45 │
余瑩慧:3q │
謝銘鴻:陳老師請教你候續如何請告知 大家謝謝 │
│2015/3/8上午10:59 │
陳月香:中央應該也問了,什麼情況,或什麼時間證照可以發給我│
│們大家,請回應狀況 │
│2015/3/8下午3:39 │
王郁棠:陳老師,因為我現在很缺錢,能否給我個期限,如果期限│
│前還是無法給我証照,那就退4500元人民幣給我,因為其他沒提出│
│反應的夥伴都是不缺錢能夠繼續等的,請陳老師給我個日期優先處│
│理我的,謝謝 │
│2015/3/8下午3:40 │
蔡坤坤蔡坤穎):陳老師我也要退錢,感恩 │
│2015/3/8下午4:10 │
│jasper(張惟喬):陳老師麻煩盡快回覆還等不到答覆大家都想退│
│款。 │
│2015/3/8下午5:17 │
陳冠仲Davis(陳冠仲):我想知道回覆 │
余瑩慧:咪兔~謝謝 │
│2015/3/8下午5:19 │
│桃花(吳堉誠):我也要退錢當初這筆錢也是去借來的 │
│*Apple女王*(王亞萍):謝謝陳老師 │
│2015/3/9上午9:40 │
謝銘鴻陳銀興老師請你給大家一個明確的答案,大家的錢都是辛│
│苦錢,請你給正確的答案謝謝你 │
│2015/3/9上午9:44 │
│jasper(張惟喬):陳老師今天能給答覆嗎?麻煩盡快確認謝謝。│
│2015/3/9上午10:27 │
│AA我是浩浩,我是MONAVIE(蘇晨皓):說些什麼吧! │




│2015/3/9上午10:53 │
陳銀興:第一這個錢不是進我口袋第二大家都是成年人思維應該都│
│是成熟的第三北京今天才開始上班今天會聯絡第四我的責任是聯絡│
│北京但是不是我有辦法給明確的答覆 │
│2015/3/9下午12:20 │
王郁棠:陳老師您的四點答覆還是沒符合我們的期待第一我的報名│
│費用是在大陸匯進您的平安銀行戶頭,其他夥伴是在台灣把錢交給│
│月香姐然後交給您,您說錢不是進您的口袋這句話要表達的意思是│
│什麼?第二成年人成熟的思維遇到這情況應該都是想知道確切哪一│
│天能拿到自己花錢要得到的東西,拿不到要的東西那哪一天能拿回│
│自己的錢第三北京政府今年年假是大年初一休到大年初七,您上一│
│次在群組回覆要聯絡北京朋友那天是大年初九第四這件事的起因是│
│您找林老師夫婦回台南招募夥伴來報考您所謂您承接北京○○○考│
│試發証的項目,而且您是以華南地區負責人自居,現在您說您只是│
│負責聯絡,這樣的說法我想沒有一個夥伴能接受 │
│2015/3/9下午12:56 │
│jasper(張惟喬):雄哥月香姐這證照事情麻煩費點心思,盡快處│
│理圓滿,延伸至現在大家彼此只是在消磨時間,一個盡責滿意的解│
│答是大家都在等的,謝謝。 │
│柏謙(吳柏謙):荒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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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