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73號
TCHV,106,聲,173,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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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范美慧間訴訟救助抗告事件(民國106年
度抗字36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聯手綁架聲請人之經濟財產自由權, 強迫聲請人無法經營智慧財產權,致利益受損,為此聲請訴 訟救助,請求貴院民國(下同)106年9月20日106年度抗字 364號(下稱364號案件),所命補繳之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暫免繳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就原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106年 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由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4 號審理中,惟聲請人就該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106年8月25日裁定駁回確定(106年度聲字第142號);嗣聲 請人雖重複聲請暫免繳納364號案件裁判費,惟亦未能釋明 其無資力,而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要件不合(最高法 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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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