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6年度,64號
TCHV,106,再易,64,2017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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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4號
再審原告 吳昕澐
再審被告 吳政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6號確定判決」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號確定判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一、㈠中關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11第號確定判決廢棄」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號確定判決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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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