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04號
TCHV,106,上易,104,2017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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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04號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相對人即
上 訴 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
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視同上訴人 高振源 
      高振能 
      高振強 
      高振裕 
      高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關於「編號⒌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4,8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20之土地一筆」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4,8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20之土地一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即因起訴狀繕本附表繕打錯誤之誤載 ,致原法院、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核與其所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相符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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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