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 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被上訴人 新研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文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9
9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認上訴人所主張及被上訴人所抗辯之事實均有不臻明確,仍
應再行調查之處(如下列第二項所示),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
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且定於106年11月23日下午3時25
分在本院民事第29庭法庭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先就下列第二
項應再調查部分為準備及提出相關資料,以供調查之用。
二、本件尚須進一步為實質調查部分:
㈠、上訴人聲請本院向該局政風室所調取之查訪資料(見本院卷
第1宗第51-104頁),關於受訪人廖碧惠所承其所提供之12張
證件予廠商作為長期租賃本件標的之用部分,該12張證件各
為何,其出現在本件1200次租約中共幾次?為那幾次?應由
上訴人具體詳細陳報及由廖碧惠到庭結證,始具證據能力。
㈡、上開上訴人政風室回函說明三所述查訪之97人中㈠、承認未
租用電動機車、㈤、疑由各該關係公司員工冒充租用客戶承
租各為何人(其姓名住址各為何)及在1200人次中各占幾次,
應由上訴人具體陳報並由各該證人到庭結證,始具證據能力
。
㈢、被上訴人抗辯上開疑涉偽造租用文書部分,已經檢察官簽結
,是否包括上開㈠、㈡之事實在內?其案號為何?應由被上
訴人陳報以供本院調卷進行調查。
㈣、上訴人106年3月21日上訴理由狀第3-4頁(附本院卷第1宗第
27頁正反面)所主張經其再次核對被上訴人所提送資料結果
,認租用情形與契約約定不符,應扣除之人數應為480人,
原判決只扣除402人,未扣之78人部分,被上訴人予否認,
僅以伊已提出承租契約等資料為辯,惟該78人部分租約之真
正及均符兩造契約之約定等部分,則應由被上訴人具體舉證
證明之。
三、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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