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936號
TCHM,106,聲,1936,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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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敏幼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
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敏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敏幼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526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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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