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57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邱貴仕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6年8月28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7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定之事項,並非概無拘 束,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連續犯廢除後,因適用數罪 併罰而使刑罰過重,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酌量裁定,以符 罪行相當,避免刑罰過重,且相類似案件應爲相同處理,以 符公平正義原則,抗告人所犯均屬微罪,犯後態度良好,抗 告人是小學程度,智識淺薄,無危害社會重大治安,曾罹患 腦中風,左眼弱視看不見,右手腳麻痺不聽使喚,請從輕定 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因竊盜等四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分 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於民國106年8月7 日請求檢察 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見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第4頁 )在卷可稽。原審法院經審核卷 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 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年10 月,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 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年1 月以下之範 圍內(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聲字第12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附表編 號3、4所示之罪,分別為有期徒刑6月、8月),合於法律規 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從形式上觀察, 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且原裁定酌定之刑尚稱妥 適,並非未予任何折讓,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 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難謂有何輕重失當之處。(二)抗告人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係涉犯刑法第320條或321條 之竊盜罪嫌,抗告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多次 竊取他人財物,長期無視對他人財產應有之尊重,造成他人
財物之損害,已造成民眾對自身財產安全之恐慌,妨害社會 安全秩序至為明顯(詳參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理由),其不 法與罪責程度均不容小覷,如可藉由定應執行刑之機制,大 幅縮減抗告人實際承受自由刑之不利益,不僅使上開確定判 決所宣示之制裁效果形同虛言,更不足以彰顯抗告人貪圖己 利之法敵對意識與犯罪傾向,自非所宜。
(三)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不 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 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尚難以個案之 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而執行 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 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 ,迥然有別。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 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 抗字第946號刑事裁定參照 )。抗告意旨雖舉最高法院97年 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229號、 98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97 年度上訴第5195號判決、台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上訴字第957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99年度抗字第229號、98 年聲字第2535號裁定、臺灣基隆 地院101年度訴字第835號判決,指摘原審法院裁定之應執行 刑,遠高於其他案件之裁定,惟受刑人就其所稱之「其他案 件」如何量刑,並未提出任何具體實證以佐其說,況他案與 本案間之案情本不相同,自難比附援引,本件原裁定所定之 執行刑,既無濫用裁量權或失諸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自不 得僅憑裁定之刑期,與受刑人認知之另案量刑結果有所差異 ,即率指原裁定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未逾越上開各罪宣 告刑加總即有期徒刑2 年之範圍內,並已注意部分確定判決 業經定其應執行之刑,妥予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 月 ,非逕以實質累加方式為之,不僅符合定應執行刑裁量權行 使之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亦非置受刑人可能蒙受過苛 之刑罰於不顧,兼及罪責相當原則與受刑人之恤刑利益,難 謂有何濫用裁量權或失諸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受刑人徒憑 己見,任意指摘原審所爲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當,尚有未洽 ,核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