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61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耀釧被 告 莊朝証被 告 陳哲裕被 告 林怡秀被 告 許瑾珮被 告 陳志燦被 告 莊梨香被 告 謝坤達被 告 許婷芬被 告 許清祥被 告 張巧奉被 告 陳秋雪被 告 蔡玉琴被 告 蔡孟谷被 告 許志田被 告 文進忠被 告 周建本被 告 蔣尚霖被 告 卓禹見被 告 陳淑燕被 告 洪桃 被 告 羅曉琳被 告 陳德祥被 告 黃永旗被 告 徐福利被 告 詹竣堯被 告 莊進良被 告 黃柄富被 告 洪哲仕被 告 廖福生被 告 廖順弘被 告 林俊杰被 告 賴建仲被 告 顏文彬被 告 簡枝弘被 告 林志嶸被 告 施議順被 告 鄭五郎被 告 蕭美斐被 告 葉日順被 告 謝門乾被 告 劉宸造被 告 詹徑芳被 告 顏宗文被 告 呂炳松被 告 徐旭晉被 告 徐旭誼被 告 林津生被 告 詹書愷被 告 王俊民被 告 鄭守鈞被 告 林孟彥被 告 顏添財被 告 張木仁被 告 高劍虹被 告 許明援被 告 黃美雲被 告 詹正雄被 告 陳文華被 告 曾朝居被 告 吳慶南被 告 劉振煙被 告 許永村被 告 陳清江被 告 張彩綢被 告 蘇仁華被 告 陳錦郎被 告 詹銀允被 告 張水棧被 告 李鴻毅被 告 張家豪被 告 陳宏釧被 告 陳興隆被 告 洪敦溪被 告 陳見財被 告 陳志豪被 告 江漢男被 告 陳金釘被 告 陳澄科被 告 黃其政被 告 李能發被 告 施永昇被 告 楊麗華被 告 陳勝富被 告 林鳳嬌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人別欄,關於被告劉宸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關於被告「郭守鈞」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守鈞」。 理 由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將被告劉宸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 載為:「Z000000000號」;將被告鄭守鈞之姓名,誤載為「 郭守鈞」。業經本院調取劉宸造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結果 )查詢結果、鄭守鈞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結果)查詢結果 ,查明無訛,此項錯誤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自應依法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紀 文 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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