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615號
TCHM,106,上訴,615,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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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妃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莊婷聿律師
被   告 黃健瑋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莊婷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10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972號、104年度偵字
第9071號(原審判決誤載為9072號,應予更正)、105年度偵字
第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林麗妃前曾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 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2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7071號刑事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9年6月30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詎林麗妃於前案假釋出監後,因前往彰化縣彰化 市○○○超市消費,因而結識在該超市工作之尤純美,便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自100年7月間起 至104年8月間止,接續對尤純美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使尤 純美誤信為真,先後由自己本身帳戶、向親友商借、向○○ ○之同事林宛群、蔡素蘭、施王金釵等人商借、向銀行預借 現金、變賣黃金等管道以取得投資款項之方式,分別在摩斯 漢堡彰化市中山店、彰化領帶城附近、提拉米蘇蛋糕彰化店 、麥當勞彰化市曉陽店等處,交付現金給林麗妃或提供其金 融帳戶供林麗妃提領其帳戶內之款項:
林麗妃先向尤純美佯稱:其的名字叫作「林麗華」,為汽車 零件公司老闆,居住在彰化的別墅,先生是企業家,經營2 家公司,女兒在日本資生堂負責美容研發,其公司股票即將 上櫃、上市,可以用較便宜的價格讓尤純美投資購買其公司 未上櫃、上市股票,將來上櫃、上市就可賺錢,且為避免留 下紀錄,須以交付現金方式交付投資款云云,加以林麗妃刻 意在○○○消費時多半表現大方、乾脆之姿態,使尤純美



信為真,因而自100年7月間至101年2月間,由前述湊款方式 ,一共陸續交付名為股票投資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16萬 元之金錢予林麗妃(當時向尤純美訛稱為「林麗華」,下同 )。
㈡於林麗妃所稱上開股票投資第一年度分紅日屆至時,林麗妃 又接續向尤純美謊稱可分紅70萬元,惟因公司要擴充設備等 故,該70萬元要再拿去投入增資款項,因而未實質分紅,復 向尤純美佯稱其朋友要去北京開餐廳,可以讓尤純美占4分 之1的股份,尤純美因覺股票投資既有分紅獲利(未實質分 得),故同樣信以為真,遂以前述方式陸續湊得投資款項後 ,於101年上半年間,一共陸續交付合計90萬元之北京餐廳 投資款給林麗妃
㈢於林麗妃所稱上開北京餐廳投資第一次分紅日屆至時,林麗 妃又接續向尤純美謊稱可分紅110萬元,惟其和友人想將此 分紅拿到上海開一間更大的餐廳來投資賺錢,要給尤純美占 三分之一的股份,將來尤純美兒子畢業後,還可以去餐廳上 班云云,尤純美因覺既有獲利,同信以為真,同意將林麗妃 虛構之110萬元轉作上海餐廳投資款,另依林麗妃謊稱之還 須購買上海餐廳設備、店面租金、裝潢等費用,而依林麗妃 要求,同以前述方式陸續湊得現金後,於101年下半年至102 年間,一共陸續交付合計約90萬元之上海餐廳投資款給林麗 妃。
林麗妃於向尤純美謊稱投資上海餐廳期間,復接續向尤純美 訛稱同樣要在上海做香雞排外帶的生意,給尤純美占四分之 一云云,尤純美同信以為真,以前述方式陸續湊得現金後, 於102年間,一共陸續交付合計40萬元之香雞排投資款給林 麗妃。
㈤其後,林麗妃又接續謊稱要仲介中古機械買賣,從中賺取傭 金牟利云云,騙請尤純美出資,尤純美同信以為真,以前述 方式陸續湊得現金後,於103年上半年間,以前述方式陸續 湊得現金後,一共陸續交付合計約100萬元之仲介中古機械 買賣投資款給林麗妃,期間林麗妃為取信於尤純美,數度謊 稱有收到機械買賣款項的支票,但因尤純美薪資所得太低, 會被銀行查,故相關支票須全部放在林麗妃處,由林麗妃去 提示兌現,復騙稱兌現後該等款項均用於新的機械買賣,尤 純美因而從未獲得任何金錢分配。
㈥於前揭數項投資之分紅日屆至時,林麗妃復接續向尤純美誆 稱要去日本買房子投資,其公司在東京設有辦事處,因尤純 美所得太低,將登記在林麗妃名下,買賣費用為2860萬元, 尤純美支付1430萬,可由前述投資的分紅直接轉過去,但須



另外支付仲介費70萬元,尤純美負擔其中35萬元云云,尤純 美同誤信為真,以為前述投資之分紅確實係轉入在日本購屋 ,因而於103年下半年間,以前述方式陸續湊得現金後,一 共陸續交付合計35萬元之日本購屋仲介費給林麗妃。 ㈦於103年間,林麗妃復接續多次向尤純美謊稱要帶尤純美尤純美的兒子出國旅遊,須先支付訂金云云,尤純美信以為 真,以前述方式陸續湊得現金後,一共陸續交付合計14萬元 之旅遊訂金費用給林麗妃,惟其後林麗妃均騙稱因其公司有 大客戶要來,要取消旅遊,訂金都被旅行社沒收作為違約金 云云,因而無疾而終。
林麗妃又接續向尤純美謊稱可投資購買倒店貨,再轉賣給大 賣場(即買賣切貨),從中賺取利益云云,騙請尤純美出資 ,使尤純美信以為真,於103年下半年至104年8月間,以前 述方式陸續湊得現金後,一共陸續交付合計約30萬元之買賣 切貨投資款給林麗妃,期間林麗妃並謊稱有收到買賣切貨款 項的支票,其都有幫尤純美代收,但因為之後有新的買賣進 來,其又把支票轉出去買貨云云,尤純美因此同樣從未獲得 任何金錢分配。
林麗妃因此以上述詐術手段,自尤純美處先後一共詐得715 萬元(316萬+90萬+90萬+40萬+100萬+35萬+14萬+30 萬)。嗣於104年8月間,尤純美之同事向尤純美要求返還前 開借款,尤純美之子恰因開刀急需用錢,尤純美遂向林麗妃 要求退還相關投資款項,惟林麗妃均藉故推拖,或騙稱無法 返還,或騙稱扣除相關費用後所剩無幾,反而還會積欠林麗 妃代為支付的投資款項云云,尤純美方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知被騙。經警於104年9月22日前往林麗妃位於彰化縣彰 化市○○街00巷00號7樓居處,扣得林麗妃所有用以詐騙尤 純美之投資紀錄單2張,及扣得與本案犯罪無關之仟元鈔73 張、百元鈔78張、手機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 張)、林麗妃之中華民國護照1本,因而查獲上情。二、案經尤純美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同法 第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上訴人 即被告林麗妃(下稱被告林麗妃)之辯護人雖稱就證人林宛



群、施王金釵葉素蘭證述,非屬親身經歷,無證據能力云 云(見本院卷第170頁反面)。惟查證人林宛群、施王金釵葉素蘭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無顯不可信之情形,復經原審 依法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是證人林宛群、施王金釵、葉 素蘭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又依證人林宛群、 施王金釵葉素蘭於偵查中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有關證人即 告訴人尤純美與被告林麗妃間間所為「投資」之事等情節, 係在證明其等自身確實有親自聽到證人尤純美當時所述內容 為何乙事(而非證人尤純美轉述他人所述言詞),此部分乃 其等證述自己親身見聞、體驗之事,並無所謂輾轉傳聞之問 題,故辯護人所述容有誤會,況原審亦有進一步依法傳喚證 人尤純美本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資為確認,並確保雙方訴 訟權益,符合直接審理原則,是此部分之證述自均有證據能 力。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 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 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又按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 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 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 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 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 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 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 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 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 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 證據,檢察官、被告林麗妃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 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70頁反面至



176頁反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 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 為本案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林麗妃對於其自99年6月30日因前案假釋出監後, 因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超市消費,因而結識在該超市工 作之證人尤純美,一開始向證人尤純美自稱名字叫作「林麗 華」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一開始其不認識尤純美,為何要對尤純美講其真實的名字, 其曾對尤純美說其以前是開汽車零件公司,但其沒有說其住 在彰化的別墅、先生是企業家、女兒在日本資生堂負責美容 研發的事情;其並沒有向尤純美說其公司股票即將上櫃上市 ,可以用比較便宜的價格讓尤純美投資,尤純美也沒有自 100年7月起至101年2月間以投資上櫃上市股票名義交付316 萬元給其;之後其也沒有說投資股票1年分紅有70萬元,也 沒有說其要去北京開餐廳,尤純美可以佔1/4的股份,而是 於101年上半年,其曾跟尤純美在85度C討論去大陸投資,其 認為手搖飲料店沒有賺頭,提議是否要開炸雞的熱食,雖有 共識,但沒有資金,所以沒有落實,扣到的投資紀錄單雖然 有寫「北京餐廳」,這是在85度C討論時所寫的,但尤純美 並沒有交付90萬元給其;剛開始是講如果北京開餐廳有賺錢 分紅的話,隔年再以分紅得到的紅利去上海開一家更大的餐 廳,如果分紅不多,就在上海開香雞排店,但尤純美並沒有 在101年下半年至102年間以投資上海餐廳為由交付90萬元給 其,嗣於102年間,尤純美叫其去找是否會炸雞排的人才, 但因為籌不到資金,所以其就沒有找人,因為都沒有談成, 所以她也沒有因為要在上海開炸雞排生意的事情而交付40萬 元給其;之後有一次在摩斯漢堡吃飯,尤純美問有沒有什麼 方式可以比較快賺錢,其就提到買賣中古機械可以短期獲利 ,但是因為尤純美說沒有地方放機器,而且她這方面也不懂 ,所以就不了了之,這只是大家說著玩而已,尤純美並沒有 因而在103年上半年間交付100萬元給其;其在認識尤純美之 前,去日本認識一位叫「韓樂」的女子,「韓樂」都直接稱 呼其「媽媽」,「韓樂」在名古屋的萬豪飯店上班,後來其 跟尤純美名古屋玩,就直接住在萬豪飯店,「韓樂」說可 以來日本投資買房子,日本房子很貴,折合新臺幣大約是 3000萬元,其沒有提到仲介費要70萬元,其只是跟尤純美說 以後有錢,一起來買這邊的房子,搬來這邊住,其有跟尤純 美說其以前的公司在東京設有辦事處,東京的負責人叫中村 一郎,但並沒有提到投資金額2860萬元,尤純美沒有因為要



買日本的房子而交付35萬元給其;於103年間,尤純美一直 叫其帶她兒子去日本玩,其帶尤純美的大兒子去日本3、4次 ,帶尤純美的小兒子去日本1次,14萬元是去日本的旅費、 買名牌包包,都是刷其的信用卡,回台之後,這些錢當然要 給其,尤純美只有交給其刷信用卡不到10萬元的款項,除此 之外,其並沒有從尤純美那邊收到任何現金;之後其有跟尤 純美說快過年了,有一些工廠要收起來的,人家出清的存貨 ,可以去找市面上賣便宜貨的五金行,可以賺差價,但其沒 有跟尤純美說要怎麼做,尤純美也沒有自103年下半年起至 104年8月間以投資倒店貨為由給其30萬元;嗣於104年6月間 ,尤純美的大兒子打電話給其借款50萬元要付學貸,還要其 刷卡買機車,其不借,尤純美就去檢舉,且尤純美跟以她兒 子要開刀向其借錢,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10萬元 ,預扣利息4千元後,交付9萬6000元給尤純美尤純美分別 還給林宛群、施王金釵、還有在○○○做壽司的人各3萬元 ,另外6000元拿去還高利貸的利息;又尤純美以他小兒子年 明道中學沒有註冊費,向其借款,其跟林麗華借2萬元給尤 純美,約好9月2日要還,到了9月5日還沒有還,其怕失信於 林麗華,就去臺灣銀行賣10萬元的日幣,拿了2萬元還給林 麗華,這二筆是尤純美向其借的,不是其返還尤純美的投資 款,至於電話錄音係其事前和尤純美套好的,是要用來給尤 純美先生聽的云云(見本院卷第93至95、176頁反面至178頁 )。惟查:
㈠證人尤純美有如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因被告林麗妃接連以 各種假投資名義向證人尤純美遊說,使證人尤純美誤信為真 ,陸續交付合計715萬元之金錢予被告林麗紀乙節,業經證 人尤純美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到庭證述綦詳(見他卷第 106至108頁,原審卷二第157至169頁反面)。此外: ⒈觀之在被告林麗妃居住處所扣得之投資紀錄單2張,明白載 有:股票、316萬元、上海、資金若干元、擴大店面每人若 干元、買店面每人若干元、分紅每人若干元、轉日本店面若 干元、北京、資金若干元、分紅若干元、代付若干元、上海 香雞排、資金若干元、買店面每人若干元、相關年、月等內 容之文字(翻拍照片見偵卷第9071號卷一第21頁),此與證 人尤純美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投資內容、付款情節 大致相符;復有證人尤純美所提出之彰化西門郵局歷史交易 清單、彰化銀行彰化分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 、國泰世華銀交易明細、彰化縣溪湖鎮農會存款存摺內頁交 易明細、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放款明細及查詢資料列印、土 地銀行彰化分行客戶往來帳戶查詢、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查詢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071號卷一第34至49、53至57頁) ,該等帳戶之提款時間、金額、次數均極為異常,或極為緊 密相連,或金額甚高,顯逾一般日常生活開銷花費而予提款 之數額與使用情形,此可證證人尤純美確實有自該等帳戶內 提領相關款項,又該等款項之提領時間,亦確實落在證人尤 純美所稱交付予被告林麗妃供作特定投資等目的使用之期間 內,足證證人尤純美所稱其有交付相關投資等款項,應為屬 實。
⒉又被告林麗妃誆騙證人尤純美之投資相關內容,業經原審當 庭勘驗被告林麗妃與證人尤純美間於104年8月7日、10日之 電話通話錄音,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72至 127頁反面,節錄如附件一、二所示):
⑴被告林麗妃於104年8月7日對話中提及內容略以:「你不 適合再投資啦,一天到晚吵著要分!不然就是要跟人家借 公司的資金」(時間13:18~13:27,見原審卷二第78頁 反面)、「難套!啊大陸這樣套就清楚了…合夥生意人沒 有人這樣的」(時間14:45~14:55,見原審卷二第79頁 )、「(證人尤純美問:啊我是說是從何時開始的?最早 是從買股票還是從上海的)我跟你說是從北京先的,再來 才是上海這樣」(時間16:12~16:26,見原審卷二第80 頁)、「我寫給你看,只是說你去投資什麼多少,啊那個 分多少,你拿去上海少這樣而已…」(時間17:05~17: 18,見原審卷二第80頁反面)、「(證人尤純美問:…從 我去顧我爸那個好像7月開始的樣子,開始買股票)我不 知道,我怎麼會知道你老爸!反正就是你從你爸爸那邊匯 的啦…」(時間17:52~18:05,見原審卷二第80頁反面 )、「…我只記得你總TOTAL你的總數這樣,你投資多少 ,多少金額這樣而已…」(時間19:32~19:47,見原審 卷二第81頁反面)、「好!啊總TOTAL就是那個、那個那 個股票就是262張啊」(時間20:12~20:19,見原審卷 二第82頁)、「我跟你講,今年是今年再擴廠增建全部再 投資進去,再增資,我有跟你說過,對不對」(時間21: 40~21:50,見原審卷二第82頁反面)、「我決定了,我 到今年這些全部都要退給你,不要了,你這個不適合」( 時間22:53~22:59,見原審卷二第83頁正反面)、「這 麼好賺,好賺沒有錯啊!我就跟你說又擴廠啊,不然去年 就有的分了!為什麼沒有分…我今年決定你的股份我都要 買回來,我不要再跟你講這個了…你這個不適合投資!」 (時間23:28~23:58,見原審卷二第83頁反面)、「… 去年就擴廠了,今年才又買,去年先買機器,今年擴廠又



建廠…我就跟你買5臺機器,全部撿螺絲全都沒有了…你 投資純投資,你也不要再過問其他的那個,可以嗎」(時 間24:10~24:34,見原審卷二第84頁)、「…我拿去日 本的那個,也是預支的,用借的,跟公司借那個…再慢慢 收租金回來再拿來還」(時間25:09~25:40,見原審卷 二第84頁反面)、「…我今年有分,如果公司的有分我也 要跟你買回來…大陸那邊投資的我幫你代墊的扣掉,剩下 的該是你的我就都給你…你的想法都很簡單的,真的,沒 有待過工廠想法很單純」(時間26:19~26:56,見原審 卷二第85頁)、「…我不知道!我都撕掉了、都撕掉了! 我也不知道你何時去跟誰借的…我是說你跟別人借的…你 什麼時候開始跟人家借的,你就從你爸爸那個228開始算 啊」(時間33:40~34:03,見原審卷二第88頁反面)、 「(證人尤純美問:嘿啦!那時候不是買一些中古的機器 ,有沒有!嘿啦,從那裡借的啦!)嘿你是不是從那裡借 的,我不知道…如果你認為是從那裡借就好」(時間35: 27~35:39,見原審卷二第89頁反面)、「(證人尤純美 問:那時候就是跟他們借一借就是有去買機器,中古的那 個…那時候利息有比較好…)所以你利息給人家就不要後 悔了!那個也是你歡喜甘願開口的」(時間35:40~35: 53,見原審卷二第89頁反面)、「(證人尤純美問:那時 候買機器好賺,那時候就用錢貼他們啊!就直接扣掉啊! 那時打算是說幾個月啊?)對啊!我跟你說那這樣就是沒 有利息的關係,沒有利息的關係,就沒有日期的關係了啦 !(時間36:32~36:48,見原審卷二第90頁)、「…啊 就北京那個90萬,52萬是你賣金子剩下的…啊上海的就是 把北京分的,隔年分的110萬拿去,不夠的我先幫你墊! 啊…墊了之後,隔年上海分又再擴廠,我就跟你的才又再 拗下去,對不對」(時間48:45~49:18,見原審卷二第 95頁反面至96頁)、「…再來那個店面,也全都是我的, 連你那一份也是我的,我先付的…500!一個人500!…啊 上海那個只有我們3個的分而已,500萬這樣…」(時間49 :19~49:51,原審卷二第96頁)、「就是把我們投資的 資金全部都分給我們了。110萬拿去上海上海那時候一個 人投資300,110萬不夠的我幫你墊…第二年分110萬啊… 第三年沒有分,對!第三年就是去年,沒有分!」(時間 50:43~51:35,見原審卷二第96頁反面)、「…第二年 喔,再擴充設備喔,就是擴充喔,就是把賺的,第二年分 80萬,你寫下去,第二年分80萬喔,後來店面擴大,對不 對,一個人又拿200出來…200你又扣掉那個80萬,你跟我



借120…再來店面,這是第三年喔!第三年買店面,1500 萬,一個人500萬!你跟我借500,嘿!對!再來,到去年 就沒有分了,我是不是跟你說算一算剩下20萬而已,他們 不要分…啊就沒有分,這樣!」(時間51:58~53:10, 見原審卷二第97頁正反面)、「嘿!擴充店面就是一個人 再分80!對啊再來店面又全部都買起來,二間互相打通, 一個人又拿500!」(時間55:04~55:20,見原審卷二 第98頁正反面)、「…再來香雞排,我跟你說,沒有,你 分的那個80萬你拿去香雞排那邊…你拿去香雞排那些都是 你的」(時間55:36~55:59,見原審卷二第98頁反面) 、「啊我後來就當香雞排就乾脆算作是你的,啊那個80萬 就給你拿過去,那這邊的全部的資金再增資的都是我的, 我就變成這樣啦」(時間56:40~56:54,見原審卷二第 99頁)、「你不要再說你爸爸的錢了,你爸爸的錢整條都 在那裡!跟大陸的完全都沒關係」(時間1:01:11~1: 01:24,見原審卷二第101頁)、「(證人尤純美問:你 再看我當初是拿多少)我就跟你說200多了,啊到底是200 多到哪裡,我就還要算過…」(時間1:01:38~1:01: 51,見原審卷二第101頁正反面)、「(證人尤純美問: 我就是要跟你說那時候我從我爸爸那裡拿多少錢)…就我 跟你說,49的你匯3條給我這樣,超過50的要證件對不對 …就49的3個啦…你要去臺南看你爸爸,啊取款條是你寫 的,你寫一寫在那個摩斯漢堡那裡拿給我的,火車站那間 ,摩斯漢堡拿我的,叫我去領的…印章你蓋的!49乘以3 …你總共寫3張取款條蓋章叫我拿去領的…世華銀行…好 像彰化銀行的樣子,我忘記了」(時間1:06:10~1:07 :47,見原審卷二第103頁反面至104頁)、「再來就是你 買那個3萬、5萬、6萬的那些…」(時間1:07:48~1: 07:55,原審卷二第104頁)、「現在都沒辦法分,我們 暫時可以不要先說這條,可以嗎」(時間1:08:32~1: 08:37,見原審卷二第104頁反面)等語(以上僅節錄部 分對話,另參閱附件一)。
⑵被告林麗妃於104年8月10日電話中提及內容略以:「吼, 你的電話我實在打的很煩…你很奇怪喔!吼,如果每次打 我怕響一輩子都沒人接」(見原審卷二第107頁反面)、 「(證人尤純美問:就是沒有,我才想說不然大陸的退出 ,結果下午聽你說這樣退一退,那我不就真的倒了一蹋糊 塗)我跟你說,你如果退,我就永遠都拿不到,你如果留 著,我就一年拿一點,一年拿一點」(時間01:57~02: 06,見原審卷二第108頁)、「我常常在想說,我很慶幸



我沒有讓你知道公司名字,真的,不然這下子你洩露出來 ,就不用說了」(時間03:06~03:20,見原審卷二第 108頁反面)、「(證人尤純美問:我是說我們分的,我 沒有拿回來,你也沒有拿回來)那是你自己沒有拿的,你 不可以這樣說啊!不是拗下去,是你去買日本那間房子! 那間房子也是你自己瘋要買的…分回來的錢你是拿去買日 本的房子,不是再拗下去那裡…你要分清楚啦!可惜我那 張寫那麼清楚你還看不懂」(時間09:35~10:09,見原 審卷二第110頁反面至111頁)、「…我可以跟你說分不到 100這樣,我抵那些車票,你那些車票讓我抵,啊賣房子 賣多少,現在是我們佔2成,但是,叫人家來估價實際上 多少,我不知道喔!除以3啦…醜話講在前面啊…啊當初 要公家我也一直跟你講…人家也是分200啊,對不對,分 200你拿去日本買房子,又說什麼繼續拗下去…你這樣講 人家很對不起秋美他們」(時間10:19~11:17,見原審 卷二第111頁)、「…啊我沒有讓你損失一毛,也沒有讓 你損失一塊錢,都沒有,嗯,有賺啊,對不對!同年喔, 102年上海就分200,北京就115,我們兩個加起來630…蓋 高尚那個800,剛好煙酒那邊再分100多萬,再拿來湊剛好 ,這邊也800、那邊也800,你就說要去買日本那間房子」 (時間11:35~12:17,見原審卷二第111頁反面)、「 …賺很多,你才百分之幾,就不到百分之1!你佔有的股 權就不到百分之1咧…300多萬你是計畫要跟人家分多少… 你去問人家,看一間大公司裡面你有300萬的資金,這樣 可以分多少」(時間13:56~14:28,見原審卷二第112 頁正反面)、「擴大店面還有設備呢!還要買壓力鍋那個 什麼的,那時只有1組而已…再買2組…1組就要100了…我 跟你說現在那個是大鍋的壓力鍋,不是小的那個喔!旁邊 有一個碼錶的那個喔」(時間16:21~17:00,見原審卷 二第113頁)、「…反正這條我忘記了啦,我下午抄給你 的,你就是照那個啦!這樣看擴大店面看多少啦…我現在 沒有資料了,所以我也忘記了啊…啊你下午抄的,你看我 下午抄的寫多少給你啊!」(時間17:06~18:23,見原 審卷二第113頁反面)、「先擴大店面,擴大店面因為生 意好,才又買,把那一間店面買起來,啊買起來之後,年 底才又分」(時間22:13~22:24,見原審卷二第115頁 )、「…沒錯!投資就是這樣…這個投資也是有賺有賠! 本來就是這樣!既然你就要結束了,如果我不跟你算清楚 ,那我要去哪裡拿」(時間23:13~23:49,見原審卷二 第115頁反面)、「…你說車票要讓我抵,好…我跟你說



,算起來沒有100萬啦…如果那間房子跌2成,你就要損失 100耶!到現在為止也才60幾萬的盈餘耶!如果60幾萬那 一個人也才分約22萬這樣而已!現在那個看那些壓力鍋, 他要打多少給你!打幾折耶…如果那時候一個買80萬,你 能夠拿到80萬嗎…你現在退,退不到100啦…不然你不要 退啊!我又沒有叫你要退!你不划算,你不要退啊…總歸 一句話啦,你當初就是沒有量力而為啦…所以你現在怨不 得人啊…」(時間24:03~26:07,見原審卷二第115頁 反面至116頁)、「你車票讓我抵啊!還不夠喔…你就要 退啊!啊人家那個沒有退是一直放著,一直滾一直滾!生 生不息…要斷你就是一定要認賠啊!沒有人說退又賺到了 …不然你就是不要退,每年收一點…你要認賠啊」(時間 26:21~27:48,見原審卷二第116頁反面)、「那個買 店你欠我670,你還要扣掉400啊,如果你賠100,你還要 扣掉400啊…你還有那個房子存在啊,如果賠了2成就是 100…100再加90再加80,是不是270…那個是我幫你代付 的啊!啊你賣那個房子400也是我的喔…那房子500萬是我 的,對不對那現在你要退股,如果賠2成,是不是剩400而 已…你是不是還要拿100出來讓我湊500」(時間28:08~ 29:29,見原審卷二第117頁)、「…擴廠也還沒蓋好… 你要讓我抵,好啊,那這樣秋美那邊分的錢都給你!我可 以跟你說不到100…到年底我就幫你退掉,啊退掉我拿我 的,啊剩下的你的…」(時間31:24~32:11,見原審卷 二第118頁)、「…退又不能退多少,你就不要退!偏偏 你一直要退、一直要退!你就是一直要拿錢…明明就是不 能退,你就是一直要退!啊如沒有人要跟你討,你就再拖 一陣子,等分了一些再來慢慢用、慢慢還…我跟你講那是 賠了2成算的喔!那就要叫仲介估了之後看多少除以3喔… 反正我就是500就是了…那個160萬是要再參加蓋高尚的, 啊我不夠不然你的借我,啊資金我幫你代付,現在你先借 我,如果分我先給你,給你拿去用…」(時間32:52~34 :05,見原審卷二第118頁反面)、「…啊這個是我們當 初說好的喔…我只有分回來的慢慢給你那160萬,我都沒 有錢了,我都空空了,也都還沒分,蓋高尚那裡分80,稅 金沒有繳,現在叫出來繳之後分4萬元而已!一個人2萬… 我今天都抄給你了啦…不要一天到晚都在揮這些帳」(時 間34:21~36:05,見原審卷二第119頁)、「…我投資 沒有一樣是讓你賠錢的,對不對!啊你現在要退你當然要 賠啊…」(時間36:15~36:55,見原審卷二第119頁反 面)、「…我就是今晚要跟你說,我確實是沒有啦,不然



我不會眼睜睜看你籌不到錢去繳信用卡啦…你那張票這樣 借不到,這樣換不到,結果被你弄亂了啦」(時間37:31 ~37:59,見原審卷二第120頁)、「…90號到103號之前 本來只有秋美他們在賣,現在多5間出來…連秋美他們5間 啦!啊就是這樣會越賺越少就是這個原因…」(時間42: 30~42:50,見原審卷二第121頁)、「…所以人家才說 搶時機…所以我跟你講一句話,真的機會只有一次…什麼 押下去,是轉投資啦…」(時間42:55~43:21,見原審 卷二第121頁反面)、「…你說要退我就跟你說不划算, 逢低賣出一定不划算…拿回來你是可以還多少?只還那個 帥哥你都不夠還!只有王金喜你都還不到一半…」(時間 44:10~45:10,見原審卷二第122頁)、「…嚇死人, 300這樣拿個100,你也要退,可憐…現這個也是有賺,不 是沒有賺啊,是你自己中途要退…如果你要這樣為了減輕 而賠了那麼多,你划不來啦」(時間49:12~50:00,見 原審卷二第123頁反面)、「你剩150萬喔,你真的要甩光 光…你爸爸給你的都甩光光…把你爸爸辛苦給你的甩的沒 有半樣…蓋高尚那個當初要公家你也是說好啊,我們兩個 1份啊,對不對」(時間50:31~51:28,見原審卷二第 124頁)、「那個煙酒我們都兩個公家1份…這樣就變成風 險都我一個人承擔…到時候我都一個人賠2份」(時間54 :35~55:07,見原審卷二第125頁正反面)、「(證人 尤純美問:…那間房子30萬的代辦費那個,還有一個旅行 社就差不多要50萬了,啊50萬,又16萬,就是這樣想到這 條的啊)跟你說啦,這16萬,是從哪裡來的,你知道嗎, 買那個還有買以前溪湖那個,這樣的!那是票的!不是拿 現金耶…我們不要再說到這些帳了,好不好!你一直魯一 直魯…」(時間57:03~57:41,見原審卷二第126頁) 、「…你看你什麼時候要退哪一條,我們再來算…我不要 聽這些啦…人家哪有必要去聽你這些,聽這種,你要魯你 自己去魯…這又不是好事,我哪需要跟你分享!啊你自己 痛苦不夠,還拖我下水…」(時間58:16~58:54,見原 審卷二第126頁反面)、「…你這樣一直要把我拉下去, 對不對!我自己公司事情那麼多,又不是像你這樣…」( 時間59:31~1:00:07,見原審卷二第127頁)、「你為 什麼我一要去聽你說這些!吼,很累耶…真的,我沒有那 麼多的精神跟你耗在這個,你轉不出去,我還跟你在那裡 轉!」(時間1:00:08~1:00:42,見原審卷二第127 頁反面)等語(以上僅節錄部分對話,另參閱附件二)。 ⑶由被告林麗妃與證人尤純美之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林



麗妃一再向證人尤純美提及證人尤純美有與被告林麗妃等 人合夥(即臺語「公家」)投資事業之情,有關其等投資 之項目、金額、年度、投資比例、分紅、證人尤純美資金 來源、約略之盈虧比例、證人尤純美若退股之賺賠等情, 言之鑿鑿,極為詳盡,甚至明白提到其已把過往相關單據 、出資紀錄撕去、銷燬,無任何資料留存,使證人尤純美 無法憑對等情,此在在證明自被告林麗妃上開居處扣得之 投資紀錄單所載內容均確有其事,益徵證人尤純美於偵查 中、原審審理時關於證述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向被告林 麗妃投資購買股票、投資餐廳等多個項目、無相關單據、 紀錄留存、以買黃金、向家人、同事、銀行籌措投資款項 等節,以及證人尤純美事後向被告林麗妃索款時,被告林 麗妃均一再藉故推拖(或稱賠掉了,或稱尚須返還代墊款 云云)乙情,當非空穴來風、憑空捏造,而係有所本據, 而堪採信。
⑷至被告林麗妃雖辯稱上開104年8月7日電話錄音係其事前 和證人尤純美套好的,是要用來給證人尤純美先生聽的云 云(見原審卷二第106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76頁反面至 177頁),而104年8月10日電話錄音雖不是套好的,惟係 其等在談籌資的事情,是空口做白日夢,之後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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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