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138號
TCHM,106,上訴,1138,2017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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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建裕
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建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朱建裕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殺人未遂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6 年7 月20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 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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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