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158號
TPHV,106,重上,158,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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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林嘉培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楊安騏律師
被 上訴人 黃德兆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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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