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520號
TPHV,106,聲,520,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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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黃金正(即視同上訴人黃阿連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視同上訴人黃阿連等與
相對人黃愛婷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黃阿連訴訟代理人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二○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第二審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及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一○六年九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 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42條第1項 及第6項規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得聲請閱覽卷宗。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之視同上訴人黃阿連之訴訟代理人,為釐清案情 及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請求交付上開事件民國105年11月2 1日、105年12月21日、106年2月22日準備程序及105年10月2 5日、106年4月25日、106年7月4日、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0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 視同上訴人黃阿連之訴訟代理人,並有特別代理人,此有委 任狀附於上開事件本院卷三第88頁可稽,係依法得聲請閱覽 該事件卷宗之人,且現為上開事件第三審上訴期間,其為準 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本人即視同上訴人黃 阿連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 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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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