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6年度,1420號
TPHV,106,抗,1420,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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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420號
抗 告 人 殷俊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家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6年度聲字第1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105 年度訴字第1747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及 同年7 月3 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原法院以抗告人未敘明 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情事,不 應准許等詞,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至第3 項規定自明。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 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 屬之。查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已敘明:其為系爭事件之當 事人,因承審法官辦案態度不佳,經其填寫反應表後,原法 院回函之內容不完全屬實,其屢遭法官開庭時以言詞戲謔嘲 弄,卻未如實載明於筆錄,為檢舉承審法官之態度,已向民 間司改會申訴,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參 照上開規定趣旨,能否謂與其法律上利益保障無涉,殊非無 疑。原法院遽以上開理由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尚有未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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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