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58號裁定,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
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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