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769號
TPHV,106,上易,769,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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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葉正中
被上訴人  姜錦銘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
月2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 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審判 長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未於 該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見本院卷第15-16頁),其書狀顯不合 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06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到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6年10月13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89頁),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不合法定程式,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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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