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345號
TPHV,105,上,345,2017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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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莊建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日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34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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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