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98號
上 訴 人 李昊翰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複代理人 謝梅宣律師
被上訴人 蘇北山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錢紀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買賣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