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37號
TPHV,105,上,137,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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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哈佛名第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育珮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陳俊翔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吳德仲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葉正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
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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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