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吳富祥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黃豐緒律師
上 訴 人 吳富強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吳興旺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
樓
吳進炎 住苗栗縣○○鎮○市路0段000巷0弄0號
8樓
吳進源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
樓
吳進雄 住桃園縣○○市○○○路000號5樓
吳政光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段000巷00弄00
號1樓
吳富國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坤昌
設桃園市○○區○○里○○○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桂忠 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
參 加 人 吳富華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吳忠勝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
吳吉雄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吳貴斌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0號
吳貴順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吳富業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坤昌之法 定代理人吳桂忠,是否為合法選任之管理人,攸關其法定代 理權有無欠缺,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4 年度訴字第2096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迭經桃園地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本 院於106年5月16日以105年度上字第1409號判決,復經最高 法院於106年8月3日以106年台上字第218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 定,訴訟已告終結,有各該民事判決、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可 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