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0、248號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王士柏 柯致專 洪崇勛 洪孋馨 蘇湘媚 郭明鑫 郭麟瑤 黃勝茂 鄭崇賢 袁士軒 洪子舜 李隆儀 林報儉 薛明棟被 告 李於韓 鄭翊成 柯中皓 周佳萱 陳嘉澤 陳奕中 蔡妙旻 勞欣儀 黎劭宣 李采霏 蘇湘惟 郭昱成 張凱翔 李培華 舒宥瑄 趙士齊 勞柏超 蘇紹慈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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