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174號
TPHM,106,聲,3174,2017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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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志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 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632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並經最高法 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6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5 5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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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