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振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振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振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5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 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104 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6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 0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11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 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