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137號
TPHM,106,聲,3137,2017102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秀玲(原名江秀花)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3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0月 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3 0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