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956號
TPHM,106,聲,2956,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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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仁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仁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仁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 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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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