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鏜榮、黃文聰、黃
妙娟、李憲榮、李賴麗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李憲榮、李賴麗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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