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9號
ULDV,106,重訴,69,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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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
  司、黃鏜榮黃文聰黃妙娟李憲榮李賴麗琴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憲榮李賴麗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11,7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6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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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