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
司、黃鏜榮、黃文聰、黃妙娟、李憲榮、李賴麗琴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憲榮、李賴麗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11,7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6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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