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號原 告 曾桂美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被 告 東亞產業無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雄 呂玉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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