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8號
ULDV,106,訴,358,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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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曾桂美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東亞產業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雄
      呂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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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亞產業無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