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程秋明
相 對 人 程思欣
程誼粧
程□蘋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 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通知命其於10日內 如數補繳,並經合法送達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 本院答詢表各1 件附卷可憑,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