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6年度,4號
ULDV,106,國,4,2017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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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憲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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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