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郭育維(即郭明權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郭育鴻(即郭明權之繼承人)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戴宛圩
相 對 人 瑋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小蘋
陳沛璿即陳伊雯
陳伊柔
陳建宇即陳緯儒
林秋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坤海向第三人郭明權借用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2 月29日,並以 第三人瑋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設定6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8年2 月 4 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陳坤海不依約 清償,嗣因原第三人郭明權於103 年5 月26日死亡,系爭抵 押權及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由聲請人依法繼承,並經登記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票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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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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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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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大屯 │ │128 │5173.45 │4000分之153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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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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