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248號
ULDM,106,簡,248,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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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侑諒
      羅永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230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72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
序(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662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一之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按期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一至三之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按期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丙○○均雖已預見收購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從事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金融卡之目的通常在於避免檢 警機關追查贓款流向,並掩飾犯罪所得,仍以縱然有人持以 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乙○○於民國106 年4 月 9 日晚間某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之統一超商內,將 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所申辦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虎尾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丙○○於同年月10日14時30分許,在斗六市西平路之統一超 商內,將其向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及向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各自郵寄交付予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亦無證據 證明成員有3 人以上)。該詐騙集團於收受金融卡及密碼後 ,隨即利用上開帳戶以附表所示方式進行詐騙得手如附表所 示金額。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丙○○之自白(警951 號卷第1 頁至第3 頁、 第5 頁至第7 頁、警595 號卷第1 頁至第3 頁反面;偵3230 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
㈡告訴人甲○○、李昀臻程慧君之證述(警951 號卷第9 頁 至第11頁、警595 號卷第8 頁正反面、第18頁至第19頁)。



㈢帳戶個資檢視(警951 卷第15頁至第16頁、警595 號卷第11 頁)。
㈣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警951卷第23頁)。 ㈤存款回條1 紙(警951卷第23頁)。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紙、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警951號卷第24頁至第32頁)。 ㈦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偵3230號卷第23頁)。 ㈧LINE通訊軟體通話內容(偵3230號卷第24頁至第45頁)。 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2紙(警595號卷第9頁)。 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95 號卷第 12頁至第15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乙紙( 警595 號卷第20頁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警595 號卷第22頁至第26頁)。 合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存款印鑑卡、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結果(警595 號卷第31頁至第36頁)。 玉山銀行顧客資料表、交易明細(警595 號卷第38頁、第40 頁正反面)。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而個人之存摺與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專屬個人性甚 高,並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 基於相當程度之信賴基礎或特殊事由,當無可能隨意交予完 全不相識之人任意使用。況詐欺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 檢警人員追查,經常利用他人帳戶、金融卡、提款密碼轉帳 或提領犯罪所得,藉以掩飾犯罪行為等情,為近年來社會生 活中所常見之財產犯罪型態,而實際上亦常有被害民眾畢生 積蓄遭詐騙後求償無門之情形,並廣為新聞媒體所報導,政 府及相關單位亦致力宣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而被告2 人均 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又被告 2 人對於交付對象及實際使用帳戶之人並非熟識,亦無一定 信賴關係,竟驟然郵寄交付各自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其對



帳戶將可能會被利用作為實行不法犯罪行為之工具乙事應有 所預見,竟仍執意將之交付供人使用,對於他人持以犯罪之 事實,自不違背其本意,已符合前開不確定故意之要件。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四、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2 人將各自所申辦帳戶之金融卡及 密碼提供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雖便利該集團成員遂行詐 欺取財犯行,規避檢警機關之追緝,然被告2 人單純提供帳 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 人施以詐術之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參與本案詐 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本案詐欺集團有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是被告2 人僅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 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均應論以幫助犯。
五、核被告乙○○於附表編號1 所為、丙○○於附表編號2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丙○○以1 個交付2 帳戶之行為,觸犯 附表編號2 至4 之3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僅論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檢 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本 院自應一併審理,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另依卷內證據未見有何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本件詐欺集團屬於 3 人以上共同犯罪之情狀,依有疑唯利被告2 人原則,僅得 認定被告2 人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附此敘明。六、爰審酌被告2 人率爾將金融帳戶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不 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此等成員之真實身分 ,並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受詐欺而受有財產損害,惟被告2 人犯後坦承犯行,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106 年度 附民字第211 號、106 年度司簡附民移調字第9 號、第10號 調解筆錄可憑,兼衡被告乙○○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服兵 役前擔任貨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 、3 萬元,未 婚無子女,與祖母、哥哥同住;被告丙○○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建築相關行業,日薪1200元,每月收入約2 萬多 元,未婚、無子女,與祖母、媽媽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七、被告乙○○前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被告丙○○前因 恐嚇取財未遂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074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2 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簡卷第2 頁至第4 頁)可 憑。被告丙○○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而被告2 人因思慮未周致罹刑章,惟均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信被告2 人經此科刑之教訓,均已足資警惕,應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2 人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 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亦有明定。為 確保被告2 人於緩刑期間,能按調解筆錄所承諾之賠償金額 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 併諭知被告2 人應分別依附件一及附件一至三調解筆錄內容 支付告訴人損害賠償。倘被告2 人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 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2 人 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致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211 號調解筆錄附件二:本院106年度司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附件三:本院106年度司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附表、犯罪事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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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犯罪事實 │相關卷證及出處 │
├──┼───┼────────────┼──────────┤
│ 1 │甲○○│甲○○於106 年4 月11日10│①告訴人甲○○於106 │
│ │ │時許,接獲佯稱褚志隆之友│ 年4 月14日之警詢筆│
│ │ │人電話,因土地買賣需要資│ 錄(警951 號卷第9 │
│ │ │金周轉云云,因其聲音極似│ 頁至第11頁) │
│ │ │褚志隆,致甲○○因而陷於│②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
│ │ │錯誤,於同日12時24分許,│ (警951 號卷第23頁│
│ │ │在基隆市義一路之玉山銀行│ ) │
│ │ │內,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
│ │ │,以臨櫃匯款15萬元進入周│ 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
│ │ │侑諒虎尾郵局帳戶內,並隨│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虎尾郵│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局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殆盡。│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
│ │ │ │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制通報單2 紙(警95│
│ │ │ │ 1 號卷第24頁至第32│
│ │ │ │ 頁) │
│ │ │ │④帳戶個資檢視(警95│
│ │ │ │ 1 號卷第15頁) │
├──┼───┼────────────┼──────────┤
│ 2 │甲○○│甲○○於106 年4 月11日10│①告訴人甲○○於106 │
│ │ │時許,接獲佯稱褚志隆之友│ 年4 月14日之警詢筆│
│ │ │人電話,因土地買賣需要資│ 錄(警951 號卷第9 │
│ │ │金周轉云云,因其聲音極似│ 頁至第11頁) │
│ │ │褚志隆,致甲○○因而陷於│②存款回條1 紙(警95│
│ │ │錯誤,於翌(12)日13時1 │ 1 號卷第23頁) │
│ │ │分許,在基隆市義一路之玉│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
│ │ │山銀行內,依詐欺集團成員│ 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
│ │ │之指示,以臨櫃匯款15萬元│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進入丙○○玉山銀行帳戶內│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 │ │玉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殆盡。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
│ │ │ │ 紙、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制通報單2 紙(警95│
│ │ │ │ 1 號卷第24頁至第32│
│ │ │ │ 頁) │
│ │ │ │④帳戶個資檢視、LINE│
│ │ │ │ 通訊軟體通話內容(│
│ │ │ │ 警951 號卷第16頁,│
│ │ │ │ 偵3230號卷第24頁至│
│ │ │ │ 第45頁) │
├──┼───┼────────────┼──────────┤
│ 3 │程慧君程慧君於106 年4 月13日10│①證人即告訴人程慧君
│ │ │時49分許,接獲佯稱係其友│ 之警詢筆錄(警595 │
│ │ │人楊世明之電話,因延誤回│ 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
│ │ │國,致未能如期匯款,恐會│ ) │
│ │ │跳票,欲先借款云云,致程│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
│ │ │慧君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內匯款申請書乙紙(│
│ │ │12時59分許,在台新銀行南│ 警595 號卷第20頁)│
│ │ │門分行內,依詐欺集團成員│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之指示,臨櫃匯款20萬元進│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 │ │入丙○○玉山銀行帳戶內,│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 │ │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玉│ 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受│
│ │ │山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盡。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紀錄表(警595 號卷│
│ │ │ │ 第22頁至第26頁) │
│ │ │ │④帳戶個資檢視、玉山│
│ │ │ │ 銀行顧客資料表、交│
│ │ │ │ 易明細(警951 號卷│
│ │ │ │ 第16頁、警595 號卷│
│ │ │ │ 第38頁、第40頁正反│
│ │ │ │ 面) │
├──┼───┼────────────┼──────────┤
│ 4 │李昀臻李昀臻於106 年4 月13日21│①告訴人李昀臻之警詢│
│ │ │時8 分許許,接獲佯稱91AP│ 筆錄(警595號卷第8│
│ │ │P 網路購物人員之詐騙集團│ 頁正反面) │
│ │ │成員電話,謊稱先前網路購│②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物,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出貨│ 明細表2 紙(警595 │
│ │ │12次,將導致其帳戶被持續│ 號卷第9頁) │




│ │ │扣款,需查詢帳戶餘額云云│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致李昀臻因而陷於錯誤,│ 諮詢專線紀錄表、屏│
│ │ │在址設屏東縣屏東市廣東路│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
│ │ │63號之新光銀行先以自動櫃│ 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
│ │ │員機預借現金後,再分別匯│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款2 萬9985元、1 萬7980元│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進入丙○○合庫銀行帳戶內│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並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以│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合庫銀行帳戶之金融卡提領│ 警595 號卷第12頁至│
│ │ │殆盡。 │ 第15頁) │
│ │ │ │④帳戶個資檢視、合庫│
│ │ │ │ 銀行新開戶建登錄單│
│ │ │ │ 、存款印鑑卡、歷史│
│ │ │ │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 │ 警595 號卷第11頁、│
│ │ │ │ 第31頁至第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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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