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葛義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
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106 年2 月23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2 月23日刊登於報紙, 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8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9 月29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 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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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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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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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金龍│苗栗縣南龍區漁會│106 年2 月26日│ 20,000元 │20402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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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金龍│苗栗縣南龍區漁會│106 年2 月24日│ 50,000元 │20402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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