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2號
MLDV,106,訴,302,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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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陳清池
訴訟代理人 陳秀蓮
被   告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蔡辰威
      李超倫
      馮和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於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144 號建號房屋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登記,並提出兩造簽訂之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 產抵押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等件為證。然依上開不動產抵押契 約其他約定事項第10條約定,兩造已合意就系爭不動產抵押 權事宜涉訟時,由被告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 被告總公司係設於臺北市○○○路0 段000 號3 、4 樓,有 經濟部公司執照在卷足參(卷第43頁)。故本件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其聲請移轉管轄,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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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