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林邱麗芬
邱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
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
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部分,係依民法第
244 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
土地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邱義祥並應塗銷上
開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
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18,911 元。而債權人即原告主張
對被告林邱麗芬之債權額為291,155 元。則依首揭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291,155 元計算,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
應補繳2,2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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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的(苗栗縣)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 價額 │
│號│ │(元/㎡)│(㎡)│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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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苑裡鎮南山段588 地號土地 │ 3,700 │ 884 │1/12 │ 272,56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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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苑裡鎮南山段589 地號土地 │ 3,700 │ 364 │1/12 │ 112,23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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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苑裡鎮南山段590 地號土地 │ 3,700 │332.37│1/12 │ 102,48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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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宵鎮福興段401地號土地 │ 620 │4,873 │1/240 │ 12,58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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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宵鎮福興段499-7 地號土地│ 520 │ 648 │1/240 │ 1,40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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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宵鎮福興段664地號土地 │ 550 │ 281 │1/240 │ 64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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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宵鎮福興段665地號土地 │ 550 │7,415 │1/240 │ 16,99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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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518,91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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