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89號
MLDV,106,補,1189,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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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謝陳秀月
      陳麗美
      陳慧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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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弘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