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83號
MLDV,106,補,1183,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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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徐羅月蘭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李**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
  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
  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
  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
  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
  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
  ○鄉○○○段○○○○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
  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及824 、824-1 、356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李**等之人別資料
  、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
  本,並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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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